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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3)

  第十四条 本市推广“书香天津”全民阅读品牌,定期举办“海河书香节”“书香天津·读书月”、图书展会等推广交流活动,建设具有推广、交流、激励和分享等功能的“书香天津”阅读活动平台。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围绕“书香天津”全民阅读品牌,开展系列评选活动,推进全民阅读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网络,提高全民阅读活动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创办品牌阅读活动。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选拔、培训阅读推广人,为阅读推广人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单位和个人为企业、学校、社区、养老院、福利院、军营、农村以及其他单位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者参与全民阅读工作。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阅读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相关课程中设置阅读板块,培养阅读兴趣,传授阅读方法,提高阅读能力。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对家庭阅读提供指导和支持。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发挥言传身教作用,为未成年人做好阅读示范和表率,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数字阅读、有声阅读、视频阅读、云课堂等多媒体阅读活动。

  政府举办的公共图书馆、书屋、书吧等全民阅读设施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和新媒体平台开展数字阅读推广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依法成立全民阅读促进协会,建立不同主题和特色的阅读组织。

  鼓励高等学校和相关科研机构开展阅读推广理论研究。

  第二十条 鼓励出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以及具有本市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出版物。鼓励开发相关文创产品。

  鼓励和支持特色阅读推广,促进结合体验、实践等多种形式阅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以及具有本市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出版物。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正确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报道全民阅读活动,通过开辟专版专栏、策划专题节目、推介优秀出版物、普及阅读知识、刊播全民阅读公益广告等方式提供全民阅读服务,构建声、屏、报、网、端一体的全民阅读宣传推广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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