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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4)

  第二十二条 鼓励实体书店开展读书讲座、阅读分享、演讲诵读等阅读推广活动,提供阅读指导、推荐优秀读物、培训阅读服务志愿者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实体书店创新经营模式,拓宽阅读服务空间,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实现阅读服务、休闲文化体验、本市历史文化展示和公益宣传等多业态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出版物的交换、捐赠等活动,推动阅读资源共享。

第四章 阅读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所需资金;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全民阅读设施。因确有需要对全民阅读设施进行拆除的,应当择地重建并且不低于原有标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阅读公益活动。支持社会资金用于扶持公益性阅读组织、培育阅读推广人、帮助特殊和困难群体阅读等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的经费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活动费用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举办的全民阅读设施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提供必要的阅读辅助设施和相应服务,提供有声、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阅读资源,方便老年人、残疾人阅读。

  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结合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为服刑人员、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制定阅读计划,提供阅读资源,组织阅读活动,并提供阅读指导。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和公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全民阅读工作的考核。

  推动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及指标评估体系,增强全民阅读工作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全民阅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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