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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河流、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防洪、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渔业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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