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
(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以科技创新引领京津冀区域高质量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协力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
二、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坚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支持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发挥区域创新引领带动作用;完善创新功能互补机制,构建产学研协作新模式;推动创新资源在京津冀区域内有序流动、科学配置、开放共享、高效利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四、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共同支持雄安新区创新发展,推动具有前瞻性的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在雄安新区落地,推动创新型、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向雄安新区转移,打造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重要策源地,使雄安新区成为新时代的创新高地和创业热土。
五、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唱好京津“双城记”,坚持将本市先进制造研发优势和北京市科技创新优势相结合,拓展合作广度和深度,共同打造区域发展高地,在建设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中发挥辐射带动和高端引领作用。
本市与河北省围绕化工产业、生物制药、临港经济等加强创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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