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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2)

  六、市人民政府与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解决协同创新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跨区域、跨领域重大项目和政策事项。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相关工作,完善与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统筹推动具体任务落实。

  七、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区域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重大需求,围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的共性关键科学问题,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合作。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共同建设基础研究合作平台,实施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完善合作专项统一规划、统一立项、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联合研究的运行机制。合作专项的支持项目应当在方向目标和研究路线上具有关联性和协同性。

  八、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加强产业技术创新合作,集中优势科技资源,围绕基础软硬件、先进通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脑科学、生物制药、组分中药等前沿优势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京津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实验室,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区域内联合技术攻关。

  九、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贯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搭建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解决制约科技成果区域内转化的重点问题,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条件,提升科技成果区域内转化效率和比重。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对接清单机制;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主体共建概念验证中心、成果孵化与中试基地,创新应用场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交易、科技成果展示推介、技术经理人培训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深化区域产业协作,强化科技创新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协同培育重点产业链,联合编制产业链图谱,制定产业链延伸布局和协同配套政策,打造区域特色鲜明、上下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产业链。

  支持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协同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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