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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3)

  十一、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引领作用,共同打造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园区生态,支持天津天开高教科创园、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武清京津产业新城和河北唐山、保定、衡水、邯郸中关村合作园区、雄安新区中关村科技园等园区建设,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服务标准、品牌等在区域内延伸。

  十二、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协同推动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强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创新型人才培养与引进,打造技术研发、产业培育、人才培养“三位一体”协同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增长引擎能力。

  十三、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共同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开放共享,推动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合作。

  十四、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加强高等学校联盟建设,深化职业院校合作,推动京津冀三地人才联合培养。加强人才支持政策协调,健全职称资格、职业资格区域内互认制度,实行职称评审结果互认,鼓励双向聘任。开展人才和项目合作,协同引进和培育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一流创新团队。

  十五、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加强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合作、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的资金支持;强化协同创新金融服务,发挥政府性引导基金作用,鼓励设立市场化基金,提升服务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效能。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和完善互认衔接的科技创新券合作机制,逐步扩大开放单位范围,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利用区域内科研仪器设备设施资源开展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十六、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协同推进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加快推动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建立健全跨区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共同建立异地迁移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协同解决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员工的子女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十七、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加强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建立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助执行、联合执法等工作;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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