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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4)

  十八、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地方标准时,涉及京津冀区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共性需求的,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的沟通与协作。

  十九、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探索与国家相关部门建立专题会商和联动工作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通过京津冀协同创新基金和雄安科技创新专项、在京津冀区域统筹布局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方式,促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

  二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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