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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2)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协同联动,实行“推送即认领”工作制度,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信息实时推送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即时接收,并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可能对行政审批产生影响的行业管理、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同步推送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即时接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于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互动事项清单,载明互动事项、推送信息内容、推送与接收责任人等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行业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工作规程等相关政策规定和监管信息或者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批情况存在疑问的,双方可以采取函告方式进行沟通,自收到函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回复。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或者委托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商请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依据职责及时出具相关意见:

(一)需要依据行业总体规划、总量控制等特殊标准要求进行审查的;

(二)技术标准、人员资质要求较高的现场勘验、技术审查、专家论证、检验检测、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共同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情形。

需要请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求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共享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机构、行业领域专家等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推行事项联办,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成。

联办事项涉及多个监督管理部门的,由承担主要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情况、行政执法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互认共享。

第十六条 实施告知承诺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通过在线核查、函告、数据共享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确需对承诺内容进行专门实地核查的,除有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协商确定的外,由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在专门实地核查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承诺不实或者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及时函告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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