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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

  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和核发

  第八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九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核准并发放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核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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