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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2023年8月24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五章 运营与服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导轨式胶轮、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保泉、规范高效、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救援、国防动员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信等相关单位,依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建设、运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加大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投入,可以采用成本规制等方式给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支持。政府出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社会资金依法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文明乘车等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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