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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6)


第五章 运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运营服务管理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安全规范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业务知识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对重点岗位人员实行考核上岗。

第三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加强运营服务管理,保证运营服务质量。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定期对经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下列服务设施:

(一)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换乘指示、安全疏散等标志;

(二)为残障、行动不便等人群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设施;

(三)在换乘站、客流量较大的车站设置乘客候车座椅、母婴和儿童服务场所或者设施;

(四)在列车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

(五)在车站内配备急救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设施。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

(一)合理编制运行计划,保障客流运送畅通和安全;

(二)遇节假日、大型活动适当增加运力;

(三)保持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畅通,无障碍设施、母婴服务设施正常使用;

(四)保持车站、列车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

(五)维护车站和列车车厢内秩序,加强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六)提供乘车信息查询、移动支付等便捷服务;

(七)提供问讯、失物招领等服务;

(八)使用安全监控设施的,依法保护乘客隐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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