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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7)

(三)在列车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制客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不得无故暂停、终止部分区段或者整条线路的运营。

运营中发生故障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力量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等特殊人群按照规定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

第四十二条 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乘车凭证或者以有效支付方式付款乘车,并接受票务查验。乘客无乘车凭证或者支付凭证、持无效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变造凭证乘车的,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超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乘客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四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文明乘车。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貌、破坏环境卫生、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在车站、列车车厢内进行歌舞表演、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宣传销售活动;

(二)在车站、列车车厢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在车站、列车车厢内吸烟(含电子烟);

(四)在车站、列车车厢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在车站、列车车厢内乞讨,卖艺,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捡拾废旧物品;

(六)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幼儿、病人除外);

(七)使用燃油、燃气类、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或者其他不符合乘客守则规定的代步车进站、乘车;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九)携带活禽和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运营、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十)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易损害设备、易损伤他人的物品进站、乘车;

(十一)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以及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应当在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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