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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9)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投掷物品;

(五)攀爬或者跨越围墙、围栏、护栏、护网、通风亭、闸机、站台门等;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八)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九)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十一)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高架、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设备;

(十二)损坏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十三)伪造、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十四)损坏城市轨道交通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十五)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十六)其他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既有建(构)筑物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既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沿线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妨碍行车瞭望、侵入线路限界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妨碍或者影响;未能及时消除、危及运营安全、情况较为紧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邻近区域采用彩钢瓦、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和铺设防尘网、防晒网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掉落、脱落、飘浮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的现场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开展常态化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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