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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全民健身条例



(2023年8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青岛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以及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健身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科学文明、因地制宜、共建共享、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全民健身城乡区域均衡发展,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人员,协调辖区内体育场地设施的使用,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全民健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执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指导、监督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组织、指导群众赛事活动。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主动学习健身知识,积极参加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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