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健身条例(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并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教育宣传,将全民健身宣传内容纳入公益广告统筹规划,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弘扬健康理念。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全民健身的宣传报道,刊播全民健身公益广告,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管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组织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提供产品和服务,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或者赞助。捐赠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协调、城乡兼顾、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优先保障贴近社区、便利可达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
农村地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预留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用地,明确用地位置、规模和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建设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体育活动中心、社区运动场地、健身广场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企业集聚地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方便职工就近参加健身活动。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与公共文化设施、养老设施统筹建设,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海沿岸、城市道路周边等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和配置球类场地、健身广场、健身步道、自行车道、绿道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鼓励合法利用城市空闲土地、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单位闲置场地配置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鼓励文化、商业、娱乐、旅游等项目配套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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