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健身条例(4)
(五)居民住宅区体育场地设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确定;
(六)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由学校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由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设施,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场地设施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在设施所在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并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延长开放时间。
因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并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投资举办的综合性公园和具备晨练、晚练场地的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二条 新建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当配置与教学区域的物理隔离设施。已建成的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隔离改造。
学校应当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公办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鼓励民办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学校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应当免费。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参照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收费标准,收取必要的费用,所收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体育场地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监督,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明确学校的开放条件、开放时间以及相关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开放学校和场地设施名录。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三条 每年8月8日国家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市全民健身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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