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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全民健身条例(5)

国家全民健身日、省全民健身月、市全民健身周期间,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组织展演、咨询、知识讲座、志愿服务等全民健身主题活动。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体育场地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运动会、社区运动会。市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综合性运动会。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扶持推广传统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地传统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举办全民健身品牌活动,支持举办沙滩体育、游泳、帆船等具有海洋特色的赛事活动。

第二十五条 体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六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规划青少年体育比赛,加强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建设,指导和扶持传统项目、竞技体育优势项目。

鼓励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俱乐部开设公益性课后体育兴趣班,支持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创建公益性体育俱乐部。

鼓励开展校际体育联赛。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课程、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培养学生掌握一项以上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或者体育节。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增强幼儿身体素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推广普及广播体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配置必要的健身设施、器材,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职工运动会,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国民体质测定。

第三十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相关人群参与的健身运动会、健身展演、赛事等全民健身活动。

基层工会应当依据章程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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