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青岛市全民健身条例(6)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村民的健身需求,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引导其科学、文明健身。

第三十一条 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活动组织者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加强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举办对抗激烈、风险程度高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赛事规程应当附风险提示书。

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众应当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要求和安排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场地、器材和环境,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健身活动中宣扬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三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起草地方标准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智慧体育平台,向社会公开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目录、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健身服务等信息,为公众提供健身地图、设施报修、健身指导等在线服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体育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将体育数据纳入智慧体育平台。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创新智能健身产品和服务,开发智能健身设备、软件、健身在线培训课程等,提供个性化、智能化、场景化健身服务。

第三十六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不得截留、挪用,其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学校提供经费支持,用于开放所需的管理和体育场地设施的维护、保养。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