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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全民健身条例(7)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等形式,对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给予支持。

体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健全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机制,制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学校,以及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公共体育场所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健身场所管理者购买有关责任保险。

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或者健身场所管理者应当为公民投保提供便利。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适用于体育公共服务、学校体育、社区体育、运动伤害等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保险业务。

第三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并建立健全指导、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

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医务工作者等参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和运动康复知识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教育培训、等级评定和激励保障等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站(点)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规定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体育、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体育组织发展,规范体育组织管理,提升体育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

各级体育总会应当统筹和指导本级各类体育协会工作,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组织应当依照章程,组织、服务全民健身活动,指导公众科学健身。

鼓励和支持公民依法组建健身团队,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健身团队可以通过制定公约,明确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融合发展,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体质测定和运动医疗临床科室、体质监测站(点),为公众提供运动健身方案或者运动处方服务。

第四十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经营者和举办者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按照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和高风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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