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3年8月24日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涵养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考核机制,对区(市)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实绩考核。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科普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鼓励、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科研和技术创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或者举报。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水利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将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天然水域面积比例、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生态岸线率、城市水体环境质量、雨水资源化利用等纳入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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