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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做好竖向设计并扩大使用透水铺装,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因地制宜建设并维护行泄通道,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水系生态岸线,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第十一条 因历史原因形成海绵城市设施不完善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扩建、河道治理以及地下空间开发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重点,推进区域整体治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和建设内容。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专篇,专篇内容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或者占用、覆盖坑塘、河湖、湿地的建设项目;

(三)汇水范围超过2平方公里的河、湖、渠建设项目,面积超过5公顷的公园、绿地建设项目;

(四)在重要地块占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包含海绵城市设计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标准的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适当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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