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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4)

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承担设施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信息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海绵城市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原则设计的渗滞类、集蓄利用类、截污净化类、转输类和其他技术设施的统称。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限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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