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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3)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确定提出建议,交办机关应当予以研究。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理由。交办机关自收到退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确定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或者自行转交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B类: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

  (三)C类: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承办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办理制度,严格办理程序。

  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办重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个别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限期内不能办完的,应当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后,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同一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确定办理方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书面办理结果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主动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联系,了解掌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背景、目的和要求,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要求当面答复的,应当当面向代表答复。对重要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单位座谈讨论,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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