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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4)

  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按修改后的内容予以办理和答复。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二)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前,应当再次与代表联系沟通,听取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三)答复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正式行文,经承办单位集体研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纸质答复件应当及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存档。

  (四)代表用蒙古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用规范汉字、蒙古文两种文字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对B类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解决落实力度。建立承诺事项台帐,注重办理落实。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代表寄送本年度和上一年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回执,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报送承诺事项台帐及其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围绕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常务委员会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督办。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做好督办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负责研究办理,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办理实效。

  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会同协办单位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或者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意见。

  主办单位组织办理调研活动或者召开座谈会时,可以邀请负责具体督办工作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参加。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代表开展对办理工作及其B类建议、批评和意见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视察、调查和评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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