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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6)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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