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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6)

  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放,自治区相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就业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侵占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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