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
双反办发〔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增强反垄断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及时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即《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醒敦促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一)经营者存在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或者行业协会存在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风险的;
(二)经营者存在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风险的;
(三)经营者存在未能充分履行中止调查承诺义务或者行政处罚整改要求风险的;
(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存在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的;
(五)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
(六)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的;
(七)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有关经营者或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提醒敦促函》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对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不到位或者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采取约谈、立案调查等措施。
二、约谈通知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经营者、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一)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二)经营者涉嫌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需要其提出改进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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