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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好、挖掘好、运用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推进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以下称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定,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重要内容,坚持保护第一,坚持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传承合理、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保护利用传承古代、近现代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实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

本决定所称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适用本决定。法律、法规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制定并推动落实保护传承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大事项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组织、宣传、档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审计、林业、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商,强化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协同和制度、政策、标准的协调对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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