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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2)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编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规划,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牵头组织编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规划;属于历史文化名城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在规划中体现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求,有关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编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依据专项规划或者名城保护规划制定行动方案,确定年度保护传承项目并纳入年度城乡建设计划。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专项规划、行动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计划相衔接。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区域全要素城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从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多重价值维度对调查资源进行科学评估,认定省级、市级、县级保护对象。国家级保护对象的认定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对象认定情况,分级建立本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保护对象的调查资源,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先行采取保护措施。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但长期未认定为保护对象的调查资源,省有关部门应当向相关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建议。

城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对象认定、公布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采集数字化信息、测绘并建立档案,编制专项保护方案,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其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保护责任和保护管理要求。

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定,统筹纳入详细规划。地下文物分布相对集中区域应当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

保护对象档案主要包括保护对象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年代及稀有程度,有关技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等内容。保护对象档案应当依法归档、移交。档案部门可以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档案数据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挖掘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档案的价值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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