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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5)

十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推广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利用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集中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宣传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教育等部门应当为中小学校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知识融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参加相关社会实践活动提供资源、指导和服务。

十七、本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等。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自评估。省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工作督办、风险提示或者依法向有权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十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社区警务等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涉及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行为。

十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美丽江苏建设和文化建设内容,落实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求,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履行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十、对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

二十一、对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保护对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其列入整改名单、予以通报,并责令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者应当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城乡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有权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二十二、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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