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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推动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提升智能交通水平,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包容审慎、应用牵引、安全有序的原则,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有序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网联赋能与单车智能协同发展,鼓励商业模式探索,围绕加快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强化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提升交通运行效率、改善群众出行体验等现实需求,构建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与应用体系。

车联网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通过蜂窝移动通信与直连通信网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达到人、车、路、云端以及其他智能终端的信息交换和高效协同,实现交通优化、安全提升、能源节约、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等应用价值的信息物理系统。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先进驾驶辅助汽车、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二、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领导,制定促进发展政策,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监测评估,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应用落地与商业模式探索、产业集聚发展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网信、数据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相关工作。

三、国家和我省确定的车联网先行先试区(以下统称先行先试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推动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产业集聚、标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场景应用。

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有序推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研究确定我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集聚发展的先行先试区,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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