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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4)

鼓励有关企业、机构依法开展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服务。

十五、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完善产品售后服务和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在智能网联汽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其他紧急状况时,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十六、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或者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加强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跨区域合作,推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地方标准互认、产业协同发展。

十八、无人配送、无人清扫等无人驾驶装备上道路行驶,参照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

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等具体管理规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

十九、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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