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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2)

第九条 对在基层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费向辖区内公民提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不得对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服务项目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在服务场所公示等方式,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免费政策的宣传。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接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等机构的相关业务指导,提供均等、便民、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弘扬中医药文化,引导居民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以六周岁以下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患者、II型糖尿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定期开展随访、宣教、体检、评估等健康管理服务,实施健康信息监测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规范化的预防接种门诊,推行分时段预约服务,加强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统筹做好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的应急接种和日常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单位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排查、信息收集报告、健康监测、社区防控、流行病学调查等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提高其风险隐患早期识别和处置能力,发挥其疾病预防控制哨点和网底功能。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要求提供服务,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意愿,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和个人信息,及时为服务对象建立相应的服务档案,客观记录服务过程,不得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计划,规范资金分配使用,加强工作指导,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

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以服务结果和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方法,将评价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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