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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医师等人员,提供中药饮片以及中医适宜技术等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配备常用中成药,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根据自身条件和服务需求设置老年护理、安宁疗护床位。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独立或者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周边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在检查检验、人员、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为老年人提供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疾病检查、诊断、治疗、康复等有关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救治患者;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合理用药,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除按照规范用于疾病的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签署医学证明文件,应当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通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风险互助金等方式,分担医疗责任风险。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第四章 协同发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化城乡、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以基层为重点,坚持盘活存量、发展增量、提高质量,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各类资源配置标准,方便公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业务用房、医疗仪器设备等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社区医院标准建设;依托现有乡镇卫生院,在重点中心镇按照二级医院标准建设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将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内容,推进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整合,整体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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