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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6)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符合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对招聘人员确有困难的岗位可以不设开考比例;招聘全科、妇产、儿科、中医、影像、康复、公共卫生、精神卫生等紧缺专业的,可以简化招聘程序。

鼓励退休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县乡村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普及推广卫生适宜技术,根据需要组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到二级以上医院跟班学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参加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四十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设置岗位,合理提高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引进紧缺型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十五年或者累计工作满二十五年且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定向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二级、三级医院在职骨干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者开设医生工作室,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经历视为晋升条件中的基层服务经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多渠道补偿补助机制,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力度,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人才项目、荣誉表彰、评奖评优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或者给予倾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配备,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

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综合医院应当加强全科专业基地建设,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培养全科医生。支持其他二、三级综合医院加强全科医学科建设,推动院内全科医生到基层开展服务。

第四十三条 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基层卫生骨干人才遴选机制,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基层卫生骨干人才比例;加大对基层卫生骨干人才的激励力度,对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一般诊疗费和基本药物补助政策、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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