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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7)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考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支持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逐步做实乡村医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未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六十周岁的乡村医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助等方式动态提高其养老待遇。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给予足额安排;按照规定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制度财政投入政策,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调节机制,保障符合规定的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以及人员培训和招聘等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按照服务成本核定后给予补助。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用房予以保障。

新建住宅区按照规划要求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等设施的,应当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已建成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要求设置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维护保养等给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需求,合理核定并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聘用在村卫生室工作满六年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县域内医疗卫生事业编制数额应当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创新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方式,依法通过委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工作开展。对编制外人员按照与编制内人员同工同酬原则合理确定薪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鼓励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应当与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比例相协调。对按照规定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差别化支付政策,提高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引导分级就诊、有序转诊。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并落实签约服务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个人付费等分担政策,推行将签约居民的门诊统筹基金按照实际签约人数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家庭医生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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