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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3)

自建水库和集体水库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但自建水库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筹集,集体水库所需经费由水库主管单位筹集。

水库建设项目(含除险加固)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水库溢洪河道应当与水库设计泄洪能力相适应。水库溢洪河道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溢洪河道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安全行洪。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水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稽查与评价,建立技术档案,加强水库管理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水库管理考核,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库安全监测与检查、养护与维修、控制运用与资料整编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报告违反水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一)大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八十至一百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水库征地线以内的区域;已建水库库区未征地或者征地线未达到正常蓄水位线的,按照不低于正常蓄水位线的标准划定;

(三)水库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水库规模、安全管理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水库的具体管理范围,并确定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对承担重要防洪、供水任务或者发生过重大险情的水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科学论证,可以在校核洪水位线以内区域扩大划定水库管理范围。

已建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水库管理范围和管理设施的用地手续,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水库的确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填库、圈圩;

(二)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擅自埋设杆(管)线;

(四)在坝体上植树、垦种、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烧烤;

(五)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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