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5)

对被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水库规模和库容减小或者功能萎缩、达不到防洪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恢复原等别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造成无法按原等别使用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

水库功能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库容基本淤满、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造成水库无法使用的,应当报废。水库报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水库降低等别与报废的组织实施由水库主管单位负责。

第四章 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安全运行实行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水库主管单位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主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水库的运行调度方案应当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编制。

水库运行调度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非汛期运行调度由水库主管单位按照批准的运行调度方案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库防汛安全。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做好汛前检查和其他各项防汛工作,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溃坝特征、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等作出预估,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病险水库在除险加固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库主管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控制运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库安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大坝、泄洪与灌溉控制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