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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8)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坝体上烧烤,不听劝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水库主管单位及其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划批准建设水库的;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和集水区域内违法批准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对影响水库汇水量、水质和水库安全运行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运行管理责任,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不按照规定对水库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安全鉴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关闭,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通过人工建造大坝为主要挡水建筑物所形成的,蓄水量在十万立方米以上的,以拦蓄地表径流为主要目的的调洪、蓄水工程,包括集水、挡水、泄水、输水、提水、水力发电、溢洪河道等工程设施,测报、监测、通讯、动力等管理设施,以及库区水域、岛屿和设计洪水位以下河床、滩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水库注册登记条件的塘坝,其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运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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