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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水库主管单位应当编制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对其管辖的多个小型水库可以合并编制管理和保护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明确水库的功能定位、管理范围与保护措施、防洪安全要求、防洪库容保证、水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管理组织体系以及管理能力提升建设等内容。

“大中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有水库的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款修改为:“集体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对在水库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的“环评审批”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款修改为:“水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将第二款中的“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修改为“用地手续”。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建设”修改为“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第二款修改为:“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库安全监测与检查、养护与维修、控制运用与资料整编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报告违反水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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