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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15)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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