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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9)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客运、重载货运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第三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等工作,按照规定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准确、完整地报送下列安全生产数据:

(一)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

(二)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数据;

(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数据;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数据。

第三十八条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十九条 依法应当开展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第四十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测,协助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开展本质安全和安全生产技术难点研究和成果推广,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工作措施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整治、专项督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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