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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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