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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0)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备案和黑名单制度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原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原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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