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3)
(三)一般行政处罚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四)从重行政处罚的,处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详见附件3)的规定量罚;《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中未作规定的,按照本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裁量基准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认错认罚,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处罚。
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为海关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以利于查明案情并作出处理,且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的。
立功表现,是指检举、提供海关未掌握的应当由海关处理的他人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罚基,是指用以计算罚款金额的基数。
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处罚的违法货物价值,是指实际进出口货物价值。其中数量或者价格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价值是指申报货物价值与实际货物价值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本裁量基准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一条 本裁量基准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doc
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doc
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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