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4)

  四、大力推进重点领域的分类发展改革实现率先突破

  12. 以基础学科博士生培养为重点推进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立足培养未来学术领军人才,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开展基础学科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把基础学科主要定位于培养学术学位博士生,进一步提高直博生比例,对学习过程中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只授予学术硕士学位或转为攻读专业硕士学位。支持培养单位加大资助力度,加强与强基计划、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等的衔接,吸引具有推免资格的优秀本科毕业生攻读基础学科的硕士、博士。支持培养单位完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机制,实现对基础学科优秀博士生的长周期稳定支持。试点建设基础学科高层次人才培养中心。

  13. 以卓越工程师培养为牵引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瞄准国家战略布局和急需领域,完善高校、科研机构工程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布局;创新高校与国家实验室、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产业园区的联合培养机制,纳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国家实验室、科研机构、科技园区课程并认定学分,探索开展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订单式培养、项目制培养;打造实践能力导向型的工程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培养“样板间”,大力推动工程专业学位硕博士培养改革试点,全面推进卓越工程师培养改革。布局部分高校和中央企业共建一批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探索人才培养体系重构、流程再造、能力重塑、评价重建;依托学院、校企联合建设配套的工程师技术中心,打造类企业级别的仿真环境和工程技术实践平台;完善校企导师选聘、考核和激励机制,重构校企双导师队伍;强化突出实践能力培养的核心课程建设,推进工学交替培养机制,实施有组织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全面推动各专业学位结合自身特点深化改革创新。

  五、加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组织保障

  14. 落实培养单位责任。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工作的研究部署,确保正确育人方向,完善推动两类学位分类发展的政策举措和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单位内部覆盖机构、人员、制度、经费等要素的治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强化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保障。具备条件的培养单位可为专业学位独立设置院系或培养机构,提供经费支持,聘任具有丰富行业产业经验的人员担任负责人,为专业学位发展创造更好环境。支持培养单位探索完善将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课堂授课、实践教学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因素的机制办法。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