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
(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责险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对于未按合同约定和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投保单位反映问题多的、拒不整改的,应及时通报相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十一)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相关工作考核、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纳入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工作。
(十二)加强监管信息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安责险信息监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鼓励运用政府设立的安责险平台,实现安责险投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的统一、规范管理。
(十三)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安责险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政务网站、邮箱、电话等渠道,受理相关问题举报并及时处置。社会公众对水利工程建设未按规定投保等问题可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承保、交易、理赔等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责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保尽保;指导落实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鼓励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试点推广、按需投保。
(十五)强化部门协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应急管理、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协同开展对保险费率、保险合同范本的指导与监督,推动保险范围重复的其他商业险种转化或调整为安责险,推进安责险落实。
(十六)推进行业自律。水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实施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与投保单位、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协商机制,建立行规行约、团体标准,加强自我约束、自主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十七)加大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要广泛开展安责险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安责险的重要作用,提高认知、形成共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推动安责险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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