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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区域绩效目标,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汇入本地区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经审核后的项目清单和经财政部批复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项目清单调整,应由省级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报水利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区域绩效目标调整,应按《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28号)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管理,按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非经营性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确定项目法人,或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投标确定项目法人。

  采用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的经营性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 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鼓励地方采取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多渠道筹集资金,参与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针对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情况实行进度报告,水利部负责进度统计归口管理,有关省(直辖市)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期汇总本地区和本部门相关进度信息,报送水利部。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有关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要加强动态监测,建立覆盖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主要任务目标完成实现情况的动态跟踪监测评价体系。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开展阶段性评价,在规划任务完成后进行后评价。具体由水利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三峡后续工作预算部门或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三峡后续工作预算绩效管理、规划实施情况评价和为项目管理提供相关监测、事前评估、后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三峡后续工作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抄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问题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省(直辖市)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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