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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宗海范围界定指南(试行)》的通知(3)
4.2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界定
4.2.1总体界定要求
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界定要以《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遵照《地籍调查规程》《海籍调查规范》已有相关规定,以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活动为前提,以实现宗海权属边界界定清晰为目标,按照避免权属争议、节约集约用海、减轻用海相对人负担、便于行政管理的原则,根据项目用海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体空间特征,尽量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界定。
宗海立体空间范围一般根据项目主体工程所占海域空间或用海活动所使用的主要海域空间界定,按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分层界定用海空间,并明确高程和深度范围。高程和深度范围一般采用数值进行定量描述(单位为米(m),保留一位小数),也可结合项目用海实际采用文字方式定性描述。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近海区域的深度基准,宜采用当地理论最低潮面。深远海区的深度基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当地平均海平面。
对于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跨海桥梁等涉及使用多个海域空间层的项目,以光伏阵列、桥梁等项目主体工程所占海域空间界定宗海立体空间范围,其他立体空间范围内的用海活动须保证光伏基桩、桥梁桥墩等基础支撑工程的安全。对于浮筏养殖、底播养殖、海底电缆管道、温(冷)排水等涉及使用某一特定海域空间层的项目,高程范围可采用文字描述,如“现状海床高程”“实际设计或使用高程”等。其中,海底电缆管道涉及交越的,需明确交越点的坐标、交越位置关系等信息。
4.2.2具体界定要求
(1)渔业用海
1)筏式和网箱养殖用海
筏式和网箱养殖用海的立体空间层为水面和水体,高程范围为养殖设备最大下缘线至海平面,或根据实际情况界定为现状海床高程至海平面。

图1 筏式和网箱养殖立体分层设权范围示意图
增养殖用海中的底播养殖用海立体空间层为海床,高程范围为现状海床高程至实际使用高程。
2)人工鱼礁
人工鱼礁的用海立体空间层为海床,立体设权用海高程范围为现状海床高程至人工鱼礁礁体上缘高程。

图2 人工鱼礁立体分层设权范围示意图
3)围海养殖
围海养殖的用海立体空间层为水体,立体设权用海高程范围为现状海床高程至海平面。


图3 围海养殖立体分层设权范围示意图
(2)工矿通信用海
1)可再生能源用海
海上光伏的用海立体空间层为水面,高程范围为海平面至光伏板最大上缘高程(实际设计或使用高程)。

图4 桩基固定式光伏宗海立体分层设权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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