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3〕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东海局、南海局:
  随着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用海需求持续增加,海域空间资源稀缺性日益凸显。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是完善海域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丰富海域使用权权能的重要举措,也是缓解用海矛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及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海域立体开发活动用海管理,现就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各地要以《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会发展水平和管理工作需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有效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坚持节约集约、生态优先。以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统筹兼顾海域立体开发实际需求和生态影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用海要求,积极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和融合发展,全面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兼容。分类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优先保障海域主导功能,合理确定兼容功能,确保各类用海活动影响和风险可控,着力提升海域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明确可以立体分层设权的用海活动
  海域是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内的立体空间。对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体空间的用海活动,同一海域其他立体空间范围仍可继续排他使用的,可仅对其使用的相应海域立体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
  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冲突的除外。其他用海活动经严格论证具备立体分层设权条件的,也可进行立体分层设权。
  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填海,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等开发活动不予立体分层设权。
  三、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对海域立体开发建设活动的引导和约束
  各地编制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用海实际需求,遵循上级和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海域立体开发提出具体的指导和管理要求,海洋功能分区要明确海域的主导功能、兼容功能以及可兼容的用海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用海需求和管理实际,探索划定海洋功能立体分区,明确海域立体空间主导功能,提出立体分层设权的管理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协调空间矛盾冲突后,分区以及相应的空间管控规则纳入同级、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